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6号通知 2010年5月10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提高医学科技水平,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提高卫生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对促进卫生强省建设支撑作用明显,技术先进、应用前景大、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项目。
第三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有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等。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负责省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实施、结题与鉴定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七条 项目申请前,省卫生厅根据卫生科技发展需要,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支持领域,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规模、目标方向以及申报的时间、方式等。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省卫生科技政策,符合当年项目指南方向。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列入其他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相重复。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㈠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人是我省医药卫生机构在职人员;
㈡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㈢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㈣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㈤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㈥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㈦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
㈧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应为35周岁以下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㈠项目申请书(由省卫生厅统一编制);
㈡申报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须按省卫生厅申报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不受理个人申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㈠申请手续不完备;
㈡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㈢不符合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资助范围的项目;
㈣承担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不按期完成者。
第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科技计划申报指南要求和当年科技经费额度,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文件。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一般两年下达一次,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由省卫生厅(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丙方)签订合同。多个单位协作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与省卫生厅签订合同,第一承担单位再与协作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
㈠甲方责任:
1.下达科技计划及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和委托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㈡乙方责任:
1.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2.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成果权属;
3.配套并管理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4.按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重大问题;
5.负责原始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㈢丙方责任:
1.匹配项目有约定的研究经费;
2.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并协助甲方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4.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
5.协助甲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科技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验记录、统计资料等原始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案,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合同内容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㈠因工作调动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并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㈡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如病休、出国等)离岗一年以上,影响项目正常执行的,必须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承担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㈢确因病休、出国、调离等情况变更项目组成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原参与者与更换人签字,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申请鉴定前3个月内不允许变更。
㈣确需变更项目名称及研究内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题报告。结题报告主要包括:研究工作报告、项目技术报告及取得的研究成果等。
第十九条 结题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符合结题条件的,省卫生厅按有关规定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条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可申请延期结题,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卫生厅有权终止或撤销项目:
㈠不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超过12个月的;
㈡不能落实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保障条件,或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㈢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㈣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
第二十二条 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就已做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写出书面总结,经上级主管部门核查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四章 项目鉴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确需鉴定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卫生厅科技成果鉴定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㈠《山东省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㈡《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
㈢项目技术资料,主要包括: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技术报告、研究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论著,获得的专利、新药证书等)、应用证明(包括单位试用或采用证明、推广应用效益证明等)、查新检索报告、《科研任务书》或《科研合同书》、实验动物合格证明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卫生厅科技成果鉴定办公室收到鉴定申请后,对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项目组织鉴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一般采取函审形式进行鉴定。确需现场考察、测试、讨论答辩的科技成果可申请进行会议鉴定。
第二十七条 省卫生厅科技成果鉴定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专家委员会由不少于7位专家组成,按照相关鉴定要求,出具鉴定意见,并指出不足,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申请鉴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组织鉴定:
㈠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㈡擅自修改《合同书》内容的;
㈢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
㈣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㈤未按规定结题的;
㈥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由省卫生厅根据项目经费预算统筹安排。承担单位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经费,无资项目按每项不少于1万元匹配。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
第三十二条 省卫生厅根据项目《合同书》及执行情况定期拨付专项经费。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省卫生厅有权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直至追回已拨经费。
第三十四条 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上报经费决算情况和审计报告,同时退回剩余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委托省卫生厅管理的医药卫生科技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