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毒性肝炎的症状及预防
病毒性肝炎是由肝炎病毒所致的全身性传染病,主要累及肝脏。其临床表现为食欲减退、恶心、乏力、上腹部饱胀不适、肝区疼痛,肝肿大、压痛及肝功能损害等,部分病例出现黄疸。病程一般2 ̄4个月,大多数能顺利恢复,少数病程迁延转为慢性,极少数呈重症经过。 临床可分:一、急性肝炎;二、慢性肝炎;三、重症肝炎;四、瘀胆型肝炎;五、肝炎肝硬化。从病原学上把病毒性肝炎分成五型,即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分别简称为甲肝、乙肝、丙肝、丁肝、戊肝。其中甲肝和戊肝是通过消化道传染的,一般都能治愈,很少转为慢性。而乙肝、丙肝和丁肝预后较差,一部分病人可转为慢性肝炎,并有可能逐渐演变成肝硬化及原发性肝癌
症状体症: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 1.近期出现食欲减退,恶心、厌油、茶色尿、腹胀、肝区痛等症状。 2.皮肤巩膜可有黄染,肝肿大,有压痛。 二、慢性病毒性肝炎 根据病情可分轻、中、重度。 1.肝炎病程超过半年,目前有轻的或明显的食欲不振、恶心、乏力、腹胀。 2.可有不同程度的黄疸、肝肿大、或伴脾肿大、蜘蛛痣、肝掌。 三、重型病毒性肝炎(一)急性重型(急性肝坏死) 急性病毒性肝炎起病后10天以内黄疸进行性加深,迅速出现精神神经症状如行为反常、嗜睡、烦躁不安或昏迷。高度乏力、明显的恶心、呕吐,肝脏缩小,出现腹胀及皮肤瘀点瘀斑。(二)亚急性重型肝炎(亚急性肝坏死) 急性病毒性肝炎起病在10天以上,黄疸迅速加深,伴嗜睡、烦躁不安和昏迷,高度乏力,明显的恶心、呕吐、肝脏缩小,出现腹水及皮肤瘀点瘀斑。(三)慢性重型肝炎 在慢性肝炎或肝硬化基础上,近期内症状迅速加重,深度黄疸、厌食、呕吐、伴高度乏力、嗜睡或烦躁、昏迷、出血倾向,蜘蛛痣、肝掌、腹水、下肢浮肿等。 四、淤胆型病毒性肝炎 乏力、食欲差等自觉症状轻,常有明显肝肿大,皮肤搔痒,大便变白等。 五、肝炎肝硬变 1.代偿期:一般状况较好,或仅有轻度乏力、纳差、腹胀等,肝、脾轻至中度肿大。 2.失代偿期:(1)全身症状:消瘦、疲乏、面色晦暗,尿少或下肢浮肿;(2)消化道症状:纳差、腹胀、恶心、呕吐、腹泻、腹痛;(3)出血倾向及贫血:鼻出血、齿龈出血,紫癜和胃肠道出血及不同程度贫血;(4)内分泌障碍:性功能障碍,睾丸萎缩,男性乳房发育,女性月经失调。皮肤出现蜘蛛痣毛细血管扩张,肝掌及色素沈着;(5)门脉高压;脾轻、中度肿大、脾功能亢进;侧枝回圈的建立,以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最常见,其次为腹壁,脐周静脉及痔核形成,腹水,部分病人可合并肝性胸水。
病毒性肝炎的预防
一、管理传染源
1.报告和登记 各级医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病毒性肝炎病例作传染病报告,急性病毒性肝炎应做病原学分型报告和统计。慢性病毒性肝炎病例一年只登记一次,一年复发跨两个年度者只在第一年登记。
2.隔离和消毒 急性甲型肝炎隔离期自发病日算起3周。乙型肝炎可不定隔离日期,如需住院治疗,也不宜以HBsAg阴转或肝功能完全恢复正常为出院标准,只要病情稳定,可以出院。对恢复期HBsAg携带者应定期随访。丙、丁型肝炎处理同乙型肝炎。戊型肝炎隔离期暂同甲型肝炎。各型病毒性肝炎可住院或留家隔离治疗。病人隔离治疗后,对其居住和活动地区(家庭、宿舍及托幼机构等)应尽早进行终末消毒。基层卫生防疫机构应对肝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3.有关行业人员肝炎患者的管理 对饮食行业人员和保育员每年作一次健康体检,发现肝炎病例立即隔离治疗。急性肝炎患者痊愈后,半年内无明显临床症状和体征,肝功能持续正常,且肝炎病毒学传染性标志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慢性肝炎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疑似肝炎病例在未确诊前,应暂时停止原工作。上述范围的新增人员在参加工作前,应进行健康体检,凡肝功能异常和/或肝炎病毒学传染性标志阳性者,不得录用。
4.托幼机构儿童肝炎患者的管理 托幼机构发现急性病毒性肝炎病人后,除患儿隔离治疗外,应对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范围,根据调查后确定,一般以患儿所在班级为主,观察期间不办理入托手续。观察期限:甲、戊型肝炎为45天,乙、丙、丁型暂定60天。对符合出院标准的肝炎患儿,尚需继续观察1个月,并需持医院出院证明方可回所。
5.献血员管理 献血员应在每次献血前进行体格检查,检测谷丙转氨酶(ALT)、HBsAg和抗-HCV,凡ALT异常和/或HBsAg、抗-HCV阳性者不得献血。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是指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他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传染他人。所用食具、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具应与健康人分开。
7.单项抗-HCV阳性者的管理 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切断传播途径
1.提高个人卫生水平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各单位应创造条件,提供流动水,供洗手及洗餐具,个人应养成良好习惯。
2.加强饮食、饮水、环境卫生管理 饮食行业(包括个体业户)及集体食堂都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尤其要做好食具消毒,食堂、餐厅应实行分餐制或共筷制。加强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加强对产地水域的卫生防护,防止粪便和生活污水的污染。要掌握产地病毒性肝炎流行和水域的污染情况,以及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卫生问题,一旦发现有污染可能,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于短时期内供应大量贝类水生动物时,应留样查考。要加强水源保护,严防饮用水被粪便污染,对甲、戊型肝炎流行区的井水、缸水、涝坝水,须用漂白粉消毒,余氯保持在0.3mg/L,中小学校应供应开水,学生自带水杯。要做好环境卫生及粪便无害化处理。医疗单位的粪便及污水须经消毒处理后方能排入下水道,废弃物应及时焚毁。
3.加强托幼卫生 托幼机构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对食品及便器的消毒制度,儿童实行一人一巾一杯制,认真执行晨检或午检制。全托单位应注意尿布消毒,玩具各班组严格分开。发现肝炎患儿,应立即隔离并及时报告有关防疫部门,对所在班进行消毒及医学观察。
4.各服务行业的公用茶具、面巾和理发、刮脸、修脚用具,均应做好消毒处理。
5.防止医源性传播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加强消毒防护措施。各种医疗及预防注射(包括皮试、卡介苗接种等)应实行一人一针一管,各种医疗器械及用具应实行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采血针、针灸针、手术器械、划痕针、探针、各种内窥镜、以及口腔科钻头等)。尤其应严格对带血的污染物消毒处理。对透析病房,应加强卫生管理。对确诊及疑似病毒性肝炎病例进行医疗和预防注射时,要求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6.各级综合医院建立肝炎专科门诊,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肝炎病房,有关医务人员应相对固定。肝炎门诊及病房的病案、用具应单独使用,各种诊治手段应单独行施。
7.阻断母婴传播 妇产科医务人员应向HBsAg和/或抗-HCV阳性的育龄妇女广泛宣传防止将乙、丙型肝炎传染其婴儿及其他人群的注意事项。应将HBsAg和抗-HCV列入产前常规检查项目。对HBsAg和/或抗-HCV阳性产妇,应设专床分娩,产房所有器械要严格消毒。乳头有损伤的应暂停哺乳。HBsAg阳性的孕妇所生婴儿,用乙肝疫苗预防;HBsAg及HBeAg双项阳性母亲所生婴儿,应用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和乙肝疫苗加以阻断,方法及剂量参考有关规定。对其他所有新生儿于出生24小时内注射乙肝疫苗。
8.加强血液制品的管理 血及生物制品单位应按卫生部(82)卫防字第35号《关于加强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管理的规定(试行)》要求,生产和供应血液制品和含人体成分的生物制品,尤其要做好生物制品的HBsAg和抗-HCV检测工作,阳性者不得出售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