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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群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实施方案
2010-03-23   审核人: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市级死因监测系统,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以及《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规范(试行)》,特就我市人群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市、县区卫生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公安、民政、计生等部门,提高对人群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认识,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抓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和落实辖区内的具体工作,确保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   认真做好组织培训工作

由市卫生局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对各县区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相关技术方案、流行病学与卫生统计学、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师资培训;各县区卫生局组织、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各医疗单位的死因报告专管员、临床医生、防保医生、乡村村医等相关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应侧重于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根本死因的确定。

三、死因信息的收集

(一)报告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无论属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无论年老者还是早产儿、新生儿都属于报告对象。

(二)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2、报告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三)死亡个案的登记

1、医疗机构死亡个案

⑴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入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必须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详细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每旬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作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判断。对于正常死亡者,应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市、县(区)直单位在家正常死亡者,应由本单位出据书面证明加盖公章,村级由村委会(居委会)出据书面证明加盖公章,然后分别到所辖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所辖医疗机构的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第二联背面的死亡调查记录。死者家属持《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四联到当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和加盖公章后,方可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3、非正常死亡个案

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法医鉴定书》,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公安司法部门的《法医鉴定书》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1、《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项目齐全、内容正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由填写医生签名,并逐联加盖单位公章。

2、《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内容

⑴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工作,如:车工、钳工、纺织工、门卫等)、身份证号、户口地址(应按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登记的填写完整)、现住址(应填写具体的门牌号)、生前工作单位(应填写死前最后的或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按公历填写)、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不满1周岁的按月日计算,不满1日的按小时、分钟计算)、婚姻情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要填写具体详细)。

⑵与死亡有关的疾病诊断项目:医生应结合死者生前有关疾病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然后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根本死因)分别填写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I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II部分。 

⑶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医生签字)、单位盖章(由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医生所在单位盖章)、填报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填报,如果填报日期与死亡日期相距较远,则应给予文字说明)。

(五)《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

《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用于网络报告。第二联由出证单位于每月10日前寄送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第三、四联由死者家属交给户籍管理部门,其中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由户籍管理部门保存。第四联由户籍管理部门加盖印鉴,交死者家属作为殡葬火化凭据,由殡葬管理部门保存。

四、死因信息的报告

(一)死因信息报告方式

《死亡医学证明书》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二)报告程序、时限

1、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一、二联,并于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资料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按I CD-10标准编码)。 

2、县级以下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将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在30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网络进行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资料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按I CD-10标准编码)。

五、死因信息的管理

(一)死亡信息的审核

医疗机构的死因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审核,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对并予以纠正。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死因报告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死因信息进行审核,发现填写不合格者应注明具体审核意见,并反馈、督促报告单位核实、纠正。

对于核实无误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于7天内通过网络对报告的死因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二)死亡信息的订正

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填卡、编码错误时,应由填报单位及时报告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后者负责订正。

(三)死亡信息的补报

各级疾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与公安、殡葬、计生等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村医(社区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四)死亡信息的查重

各级医疗机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周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确认后删除。

六、资料的保存与管理

(一)报告单位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二)报告单位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三)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四)对于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七、信息的分析和利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部门应随时对辖区内的死因登记报告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发现某些疾病死亡水平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上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责任报告单位或报告人进行反馈;对人群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编写年度死因分析报告,报上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八、考核及质量控制措施

(一)市、县(区)卫生局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工作进展,纠正解决存在问题,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

(二)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抽查核实死亡病例,组织开展漏报调查,对工作开展不利的及时通报批评。定期与公安、民政部门沟通核对有关信息,避免漏报。

(三)各医疗单位要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设专人负责院内死亡个案信息的收集、调查和报告,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和报告讨论,确保《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规范、网络报告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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