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疾病预防控制的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作用,保证全市健康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临沂市健康教育工作围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健康临沂建设总体目标,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面提升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水平。
第二条 健康教育工作的目的是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养成,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第三条 健康教育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全面、系统的原则,确保健康教育工作的有效性和专业性。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全市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制定健康教育工作的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人员,确保健康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五条 健康教育工作要与其他部门和机构合作,共同推动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要注重社会性和实用性,深入社区、学校、企业等各个领域,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 健康教育工作要注重信息的传播和共享,建立健康教育资源库,为公众提供准确、权威的健康教育资讯。
第七条 要定期组织健康教育工作的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方法。
第八条 要建立健康教育档案,对健康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九条 要配备具有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确保健康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健康教育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 建立健康教育人员的激励机制,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健康教育科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