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参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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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2004)、补充本(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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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饮水标准(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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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饮用水水质国家标准(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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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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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饮用水水质基准(2004)
二、标准修订单位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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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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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三、标准执行时间
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在2006年12月29日发布的第12号文件中批准发布此标准及其检测方法的国家标准。
四、标准执行内容
本标准全部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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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定义: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生活饮用水水源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要求以及集中式供水单位、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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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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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分为微生物学指标(6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20项)、消毒剂指标(4项)、毒理学指标(74项)、放射性指标(2项),共106项。同时,这106项还分为常规42项和非常规64项。
五、标准执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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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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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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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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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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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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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水质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的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的卫生要求。
六、其他
国标中要求生活用水(涉及洗澡、洗漱、洗涤用水等)、涉水的管道或容器符合卫生标准,这是人们长期以来所严重忽略的。此次制订不但考虑了人们在长期饮用和生活使用中可能对人体造成的影响,也考虑了由于水质对相关管道或容器的腐蚀而对人体带来的影响,所以,符合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在饮用、通过呼吸和皮肤接触时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