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临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适应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落实便民、利民等措施,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社会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现将临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务公开服务承诺范围公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二、坚持监测与服务相结合,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1.食品卫生监测,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对饮食业的食(炊)具的消毒每月监测一次;对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要求,对正常经营的各类公共场所每年进行2—4次各项卫生指标监测,监测项目及布点,均按《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技术监测规范》要求进行,各项监测评价报告按有关要求及时报出。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对临沂市自来水公司供应的市区内的水质开展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全分析,对管网末梢水及水厂水每月进行1次七项卫生指标监测,对自备水源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分析。对二次供水系统,每季度进行部分理化和细菌指标监测。 4.化妆品卫生监测,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要求,对本市内生产厂家,自身具备化验条件,并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每年至少抽样两次进行卫生质量监测。生产车间内空气及消毒卫生状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测。 5.劳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按《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实行有毒、有害作业登记制度。职业卫生监测每年1—2次。职业健康检查:根据接害因素不同,每1—2年查体1次。按规定定期进行放射卫生监测和从业人员健康查体。 6.消毒监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等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在本市范围内对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进行1—4次消毒效果监测,对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每年进行1—4次产品卫生质量和生产环境卫生学监测。 三、加强质量控制,提高检测质量 承担市直及各县区送检的各类样品的卫生理化检验、卫生细菌学检验、病原细菌学检验、医学病毒学检验及免疫学检验。 1.卫生检验工作要严格工作流程、严格按标准检验。 2.样品检测做到公开、公正,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同的服务质量和客观真实的检验结果。 3.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检验操作规程,及时检验样品并出具检验报告,对突发事件(如传染病、食物中毒)的样品随到随做。 四、卫生监测检验收费及标准 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215号文件,凡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按照《2002年临沂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规定,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降低30%。 在各项收费中,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证,标明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余任何发票或不规则发票,被监测服务单位有权拒绝付款。 |